(1)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人民银行公告。 (2)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4)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 责任编辑:郑豫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