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如下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
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包括电信、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缴纳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老保险信息、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收录的个人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借款和担保等信贷信息。这些信用信息由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信贷领域以外的信用信息不断整合,逐步扩大数据采集范围。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二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三是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四是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来源:《金融知识普及读本》
责任编辑:严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