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食药监公布了十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当事人在恩施市硒都茶城店内冷冻柜中待用的75.61kg冷冻肉品,其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标签,不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2017年9月4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75.61kg冷冻肉,并处罚款20000.00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华硒农贸市场22栋15—16号经营的71件鱿鱼产品,其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其中有22件散发着异臭,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2017年8月14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71件鱿鱼,并处罚款67000.00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核桃村方家村八组何某家的冻库经营的 “冻猪鼻”、“牛肋骨”、“带骨牛肋排骨”、 “冻猪后脚”、等65件冷冻肉,不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
2017年5月8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元、没收65件冷冻肉,并处罚款10.5万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旗峰大道255号公司原料库内采购的待加工的300件无中文标示标签的冷冻鸡爪,不能提供该批次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同时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采购进货查验义务。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4月6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300件冷冻鸡爪,并处罚款530303.00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白杨坪镇药店销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杜仲壮骨止痛胶囊、药王筋骨丹冬虫草全蝎软胶囊”等药品,经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2月1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纯林犯销售假药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村厂房内采购的待加工的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冷冻牛肉和口舌条,不能提供该批次冷冻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鉴定:冻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冻猪舌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3月2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牛肉及口舌条,并处罚款50000.00元。同时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当事人在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巴公溪经营的清真牛肉等冷冻肉类,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和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其行为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项和(十二)项的规定。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11月1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仁凤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判决,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没收涉案牛肉24件。
当事人在恩施市施州大道270号店内经营的医用脱脂棉9包(生产日期2014年2月26日,有效期2年,批准文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40423号),截止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310天。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2017年1月22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紫芸牌医用脱脂棉9包、处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体育馆路经营的“贵州茅台酒(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0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QS510015010002、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生产许可证编号:QS510115010375、国窖®)”。分别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产品包装标示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均为假冒白酒,非本公司生产。
当事人经营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酱香型白酒酒、国窖酒(1573)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白酒,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017年9月29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白酒25瓶,并处罚款9030.00元。

当事人在恩施市舞阳大道168号店内使用的三个生产批号为R017062422 、R017072330、 R017082127的定制式义齿(生产厂家:武汉美观义齿加工厂、产品注册证号:鄂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1231号),经查明,产品包装标注的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号期满未申请延续,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2017年11月4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三批次定制式义齿,并处罚款9000.00元。
来源:恩施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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