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到本院执行局,主动报告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法院传唤; 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主动及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 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必须及时向本院如实报告具体事项: 对拒不如实报告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对其依法启动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
二、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未主动履行的,本院将会同公安、监察、工商、税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禁止其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出国、出境、乘坐飞机、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及以上座、住宿星级宾馆、酒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租赁写字楼、宾馆等场所办公、购买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一切高消费行为; 对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合格投资额度、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和使用国有林地、草原及利用其它国有资源等特殊市场交易,获得政策性支持或政府补贴,担任国企或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伍服役、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招录(聘) 为公务人员,获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等荣誉或授信等予以限制。惩戒措施直至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义务或有规避、躲藏、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本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高消费行为,监督失信被执行人已被限制的权益。本院将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联系人: 戈娅莉
18372505573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