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州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定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州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办税服务厅(市民之家)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其申报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项目。
(二)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直接核定应纳税款的,按照法定税率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或者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在华天数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恩施州内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清江分局、州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五、申报期限
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和微信报税等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进入“个人网上办税平台”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进行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清单查询功能。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微信报税方式:通过关注“湖北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办税”——“12万元申报”直接跳转至“湖北省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经注册登录后即可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对于申报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纳税人可申请退税。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纳税申报表、相关所得证明、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七、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恩施州地方税务局
2018年 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