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宣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查处了一起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案,行政拘留二人。
8月22日,宣恩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将 “李某宾水泥电线杆厂” 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一案,移交至宣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结合前期走访调查掌握的证据,民警将该工厂法人李某宾(男,50岁,恩施人),主要负责人冉某国(男,45岁,恩施人)传唤至宣恩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查,李某宾与冉某国二人于2015年9月在李家河乡青龙嘴村一组合伙开办“李某宾水泥电线杆厂”,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宣恩县环保局于2016年6月对该厂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2016年8月,环保局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拒不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仍处在在建生产状态。李某宾与冉某国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宾与冉某国已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汪书宇 通讯员 温锋 朱宇锋
(责任编辑 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