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讯 (记者 田炆佳)今年19岁的宣恩人王某,采取翻墙、翻窗、推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然后将其家中的现金、手机、摩托车等财物盗窃,短短俩月竟疯狂入室盗窃多达5起,最终,王某换来的是牢狱之灾!
2017年8月9日17时许,在宣恩县椒园镇龙洞村岳某某家,王某翻窗进入屋内,在卧室盗取现金人民币1.5元、钥匙3把,在阶檐上盗走1辆某某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认定价格为4377元。
2017年8月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在宣恩县珠山镇双龙湖村罗某家,王某推门进入堂屋南侧靠东的卧室,在卧室梳妆柜的抽屉内,盗取现金人民币41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驾驶证1本。
2017年8月4日12时许,在宣恩县晓关乡倒洞塘村张某某家,王某翻墙进入屋内,在一楼火炉屋电视柜上盗取现金人民币130元,在二楼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6元。
2017年7月26日14时许,在宣恩县晓关乡倒洞塘村谢某某家,王某翻窗进入屋内,在火炉屋内的桌子上,盗取1 部苹果5S智能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569元。
2017年7月底,在宣恩县晓关乡倒洞塘村金某某辣椒厂,王某翻窗进入屋内,盗取蓝色行李箱1个,后将行李箱丢至晓关乡倒洞塘侯车亭旁涵洞口水沟内,被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盗窃的现金197.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管某某捡拾后返还给金某某。
来源:宣恩台
责任编辑:谭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