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普法微课堂》之《交通违法》

2016-08-30 14:48  

8月17日,省高警利川大队在执勤中,拦下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公安网查询,该车驾驶员集“三假”于一身,即假号牌、假行驶证、假驾驶证。驾驶员黄某因使用假驾驶证、行驶证、假号牌以及无证驾驶被依法处以罚款10500元,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

17日,省高警利川大队民警在沪渝高速公路白羊塘省级卡口开展“亮尾、控距、降速”专项行动时,拦下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车型尾部放大号污损严重,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后,自行开展“亮尾”工作,当民警对其证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的行驶证过期,于是要求驾驶员接受相应处罚。随后,民警对驾驶员的驾驶证号进行查询,通过公安网查询发现驾驶员所出示的证件和对应的人口信息不符,照片相差很大,初步确定为套用他人驾驶证信息后,引起了民警警觉,要求驾驶员出示身份证和行驶证,并对该车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身份证名字和驾驶证不同,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黄某,驾驶证为禹某,两人都是安徽宿州萧县人,驾驶员无法自圆其说,承认自己无证驾驶并套用老乡的驾驶证号。

随后,民警对该车进行了再次检查,发现所悬挂的机动车号牌有明显的伪造痕迹,号牌的字体和正常的号牌字体出入很大,随后民警通过车辆前窗的保险标志和车辆所悬挂的号牌比对,发现保险标志登记的车牌为皖L48659,行驶证登记牌照也是皖L48659。皖L48678和皖L48659两个车牌号属同一家公司。随后民警再次通过公安网查询确定黄某所持有的行驶证系套用车辆信息,车辆所悬挂的机动车号牌也是套用公司另外一辆车的,牌照和证件都是假的。

通过公安网查询,黄某没有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的信息、车辆信息都是盗用别人的。大队根据相关规定,黄某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多种严重交通违法,被罚款10500元,并处行政拘留20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来源:恩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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