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这部法规征民意: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罚款200元?

2017-12-29 07:56  

公共停车场不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最高将被罚千元;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或将面临200元罚款。记者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即日起,《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慈善募捐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新研制、生产、投入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已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完善无障碍设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出租车。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县级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根据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并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复,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设置不规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禁止导盲犬进入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所有权人、管理人的责任。

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1月1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法制处)

邮编:430071

电子邮件信箱:hbfzsfc@126.com

电话:027-87235202。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 郜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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