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男子柏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柏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柏某酒后驾驶一三轮摩托车从咸丰县机动车检测中心向大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咸丰县一中校门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柏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90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后,柏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咸丰新闻网 通讯员 龙芳 肖起红
(责任编辑 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