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恩县旅游业发展优惠奖励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宣恩县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及县外对宣恩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具备旅游资质的旅游单位,凡符合《办法》规定,经申报会审后,均可获得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由开发业主投资开发的旅游景区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开发业主300万元、150万元、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旅游名镇、名街、名村,对所在的乡镇奖励10万元;由开发业主成功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开发业主100万元、50万元;同时,《办法》对民宿、星级生态农庄、星级农家乐也有相应的奖励补助,对考取导游证者、对积极组团入境宣恩旅游的旅行社、团队自驾游和其他支持宣恩旅游发展的品牌推荐、宣传营销行为均有奖励。
宣恩县建立旅游奖励季度联席会机制,由相关部门对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旅行社、企业等进行共同会审,奖励资金在宣恩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来源: 宣恩新闻网 记者 孟英豪 通讯员 周庆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