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讯(通讯员 李博)“我也没想到,只是打了房子旁边山林里的鸟、野猪之类的东西留着家里人过年吃,竟然犯了罪……”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康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6年冬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康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住宅旁山林、竹林等多处安装捕鸟网,猎捕鸟类25只;安装猎兽铁夹,猎杀野猪3头、土猪2头;在其屋门口的玉米地里,用气枪射杀斑鸠1只。
根据湖北省林业厅发布鄂林规[2013]285号《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利川通联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