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恩施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施某(男,29岁,安徽安庆人)和彭某(男,31岁,龙凤镇人)提请逮捕。
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施某、彭某商议,在银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购一辆车后,将车再次抵押获得部分资金。3月7日,施某与成都某担保公司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担保公司为施某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提供信用卡透支债务担保、将购置车辆抵押给发卡银行以及代理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服务。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按约定为施某垫付了65000元购买了一辆汽车。
3月10日,施某办理了将车辆抵押给成都某银行的手续后,经彭某联系,于当晚以质押借款的名义将车出售给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获得现金。
随后担保公司发现施某已将车出售,遂停止为其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要求施某将车赎回或归还垫付的购车款,但施某、彭某已将所得钱财挥霍,未将车赎回,也未归还垫付购车款。恩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大量调查走访,固定了施某、彭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施某、彭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恩施晚报 特约记者胡良志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