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核准工作的通知

2016-05-05 16:42   中小企业科

各县(市)经信局,相关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省监管部门有关精神,拟将重新核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及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对象

核准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已通过省经信委规范整改考核验收的10家融资担保公司,属于直接纳入核准经营许可的对象,按照相关要求及程序进行核准。

二是未通过省经信委规范整改考核验收的3家融资担保公司(宣恩贡水融资担保公司、湖北鼎恒融资担保公司及恩施市宝利通融资担保公司),州里正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请以上3家担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积极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衔接。

二、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最低限额规定,具有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和在保业务;

(二)经营场地、合格从业人员分别达到200平方米、10人的最低要求;

(三)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四)高管人员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风险准备,自觉承担担保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管理。

三、工作程序

核准工作按照“自愿申请,三级核准”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

(一)担保公司自愿申请。各融资担保公司对照省监管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附件),提出申请的公司应于6月15日前完成材料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二)县(市)提出核准意见。县(市)经信局对提出申请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内容开展现场核查,并提出核准意见。各县(市)核准意见连同担保公司申请材料,于7月15日前一并行文上报州经信委,逾期不再受理。

(三)州级核准认定及公示。州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对县(市)上报核准意见及担保公司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对有疑问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抽查,并将专家评审的结果征求同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恩施日报及州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

(四)上报省级监管部门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州经信委将核准认定意见行文上报省监管部门,最终由省监管部门复核认定结果。

州直担保公司请直接向州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坚持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核准过程公平、公正、廉洁,各县(市)经信局要摸清担保公司现状,严格对照核准条件,认真提出审核意见,核准意见须报请县(市)政府或联席会议同意。

2、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责任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47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体系,明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业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一线把关”的工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请各县(市)经信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尽早完成核准工作,核准工作结束后,由县(市)经信局函告工商管理部门,以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共同规范融资担保行业。

未尽事宜请联系州经信委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科,联系人:胡光南,联系电话:0718-8247309   13310557919。

附件:担保公司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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