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夫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2017-09-01 10:48  

本网讯(通讯员朱耀玲 向倩)近日,由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舒某某、胡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舒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舒某某、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舒某某、胡某某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各种香烟450条(价值人民币46200元)予以收购,从中获利人民币1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脏款人民币11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朱耀玲 向倩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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