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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玉露”,源于唐,兴于清,而盛于今。如今,“恩施玉露”年销量达到千吨,产值突破5亿元,其品牌价值更是达到13.28亿元。
“恩施玉露”作为恩施农业文化遗产的代表,与自然遗产的代表恩施大峡谷、文化遗产的代表土家女儿会,共同组成“三张名片”,使恩施市享誉海内外。
2007年,恩施市开始把“恩施玉露”作为名片来打造,“恩施玉露”的名气不断提升。2011年,浙江大学CARD农业品牌研究中心和《中国茶叶》杂志共 同组成课题组,对“恩施玉露”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其品牌价值高达4.06亿元。2012年,“恩施玉露”的品牌价值达5亿元;2013年达 6.81亿元;2016年达13.28亿元。
然而,“恩施玉露”商标注册可谓历尽艰辛,波折不断。今年7月初,一纸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庭的终审判决书送达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和“恩施玉露”茶 产业协会,“恩施玉露”商标之争终于落幕!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鲁诚律师接到判决书,很淡定,也很感慨:“‘抢回’我们自己的东西,用了整整7年!”
商标注册波折不断
随着茶叶产业在恩施的兴盛,2007年,恩施市把“恩施玉露”作为“三张名片”的其中一张来打造,拉开了“恩施玉露”的品牌建设之路。
要恢复这个品牌,首先必须注册商标。“恩施玉露”商标注册是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成立后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协会成立前,注册的基础工作已经展开,只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了。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本以为简单的工作却历尽艰辛。作为时任恩施市农业局副局长、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管理人员之一的苏学章,是整个事件的亲历者和参与者。
2008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成立后就开始了“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组织专人搜集相关资料、证据,于2008年5月正式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 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 业的发展。
2009年3月27日,“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公告。就在此时,重庆市一家公司提出“恩施玉露”商标注册申请,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提出异议后,该公司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恩施玉露”作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按常理,凭借其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特殊的地域性和商品的独特性,是无法质疑的,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该有争议。
没想到,2009年6月22日,也就是“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初审公告期满的前5天,湖南省岳阳市北港茶厂以“恩施玉露ENSHIYULU及图”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引证商标“玉露”近似,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收到商标代理机构转来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才知道湖南岳 阳市北港茶厂注册了“玉露”商标。
“恩施玉露”遭遇“生死存亡”
湖南岳阳市北港茶厂在《商标异议理由书》中提出的理由有5条,主要涉及商标年限、原产地保护等问题。在对异议内容明确后,2009年8月,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对其理由逐条进行驳斥,并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
2010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恩施玉露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0年4月19日,岳阳市北港茶厂不服裁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令人意外的是,2010年7月12日,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声明:“玉露及图”已由岳阳市北港茶厂转让给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
2010年12月,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对长沙公司提起的商标异议复审进行复审答辩。2012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裁定:“恩施玉露”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4月28日,长沙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为被告第三人。
2012年7月4日,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行政举证通知书》和长沙玉露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状。
官司来了,就必须面对,当时的恩施市农业局法律顾问鲁诚听闻此事,欣然参与。
长沙公司在行政起诉状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三方面的认定事实错误和两方面的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在北京打这样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苏学章和鲁诚都没有太大把握。
为了梳理证据,鲁诚足足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作为涉案第三方,最重要的是形成证据链。鲁诚说,法院必须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进行判定,只要原告提出来,被告就应该进行答辩。
2013年7月11日,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苏学章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还有一个担忧,就是作为被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认真对待,因为这场官司的输赢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而对“恩施玉露”则至关重要。开庭前,苏学章和鲁诚先行到 商评委进行沟通,商评委的应诉人员告诉他们:已准备充分,保证全力应对。
2012年9月14日14时,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恩施玉露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一审判决,“恩施玉露”赢了。
反制,让对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时间悄然走到了2013年。
2013年1月20日,长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2013年7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鲁诚律师作为“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的代理人应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到庭,原告方也只委托律师到庭应诉,北京高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3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恩施玉露”的商标争议历时5年,至此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取得完胜战绩。
2010年8月,针对长沙公司的恶意争议,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决定启动反制措施,变被动为主动,以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
2010年9月3日,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对长沙公司的“玉露及图”注册商标发起争议。以对方商标注册不当为由,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玉露及图”商标。
2013年1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14年7月16日,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长沙公司提出行政诉讼,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为被告第三人,只是争议的商标发生了变化。
2015年1月29日,长沙公司诉国家商评委一案开庭。201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长沙公司诉讼请求。2016年 3月,长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强制维持原判。
来源:恩施日报 记者 曾维明
(责任编辑 罗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