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省物价局联合省教育厅发布新版《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其中,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为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保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物价局表示,各地要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有关费用予以减免。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的、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任何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都将依照《湖北省价格条例》等实施处罚。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佳、实习生何源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