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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利川市工商局都亭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困扰牟先生数月的心结终于解开了,顺利地从汽车经销商手里领回所交的购车定金20000元。
前段时间,牟先生焦虑地来到都亭工商所投诉称,今年4月4日,他在利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20000元定金定购了一台广汽吉奥汽车,并于21日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约定当月29日验车。在验车过程中,他发现发动机上的螺丝锈迹斑斑,蓄电池负极没有保护盖且有多次充电痕迹。该车铭牌上标示的出厂日期为2014年5月,库存已达两年之久,零部件已经氧化,轮胎颜色也已经变浅,车窗上有合格证到期的字样。牟先生认为该车不符合新车的标准,要求商家退还定 金,虽历经数月的多次协商,却仍然毫无结果,遂投诉。
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经查,库存2年的汽车虽然没有使用过,但车辆轮胎、机油等会有所损耗,与新生产汽车会有一定的差别,且经销商没有向消费者说明车辆库存2年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返还牟某所交定金20000元。
广大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务必明确车辆信息,包括品牌、铭牌、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同时注明违约责任,约定解决的方式,以免事后维权难。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覃潇 通讯员 司万迁
(责任编辑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