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因生活琐事积怨已久,不诉诸法律却持刀相向。近日,州中院对被告人陈耀清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人陈耀清将自家老屋出卖后,准备到盛家坝乡某村居住,该村村民邹某某给陈耀清赠送了一块宅基地让其办证修房。
2007年5月被害人刘某嫁与邹某某之子结婚。因陈耀清未经邹家同意多次占地扩建房屋以及倾倒垃圾等问题,与邹某某一家发生矛盾。
2015年6月12日下午,陈耀清干活回家时,发现自家堂屋门口堆有石头和垃圾,即认为是刘某在其大门前的田里干活时丢的,并将垃圾清理后倒回田边小路上。当晚20时许,刘某携带铁锹、扫帚将田边小路上的垃圾清扫起来倒在陈耀清的堂屋内,继而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刘某持铁锹打击被告人陈耀清,陈耀清亦从自家卧室里拿出一把“杆子”(带长木把的铁质尖刀,当地刺杀野猪用)与刘某对打。二人打至堂屋大门前的小路边,陈耀清手中的“杆子”掉落在地。
双方在争抢“杆子”时,刘某双手被“杆子”划伤,陈耀清右腿被“杆子”戳伤,后陈耀清刺中刘某胸腹部戳,致刘某左肺破裂、心脏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被告人做案后,将“杆子”放回自家卧室,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耀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矛盾后,在双方打斗并争抢“杆子”的过程中,用“杆子”的刀尖戳刺刘某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刘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陈耀清有自首情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一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秦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