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条例10月施行 高校可设岗位吸引科技人才

2016-07-29 10:08  

 

7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科技人员兼职。

根据条例,企业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委托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科技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介绍,该条例还明确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设高水平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并将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在金融支持方面,提高了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规定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30%,其中省、市(州)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50%。

另外,还可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大学生可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向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来源:楚天金报 记者:赵贝 通讯员:王丹 朱博

(责任编辑 郜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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