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一在校大学生为还“校园贷”实施盗窃被批捕

2017-03-02 16:48  

案情简介

       2月28日,在校大学生田某林因涉嫌盗窃被巴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家住该县大支坪镇水洞坪村、现年22岁的田某林系武汉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2016年初,他通过“校园贷”平台贷款1万元,到期后“校园贷”多次打电话“催债”,还将电话打到其父手机上“逼债”。

        情急之下,田某林网购了一套开锁工具,并通过视频自学开锁技术后,数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

2016年11月某天

在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男生宿舍2号楼开锁入室,盗窃同学洪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

2017年1月下旬

窜至巴东县野三关镇入室盗窃两次,分别盗取金耳环一枚和苹果4S手机一部

2017年1月25日

在野三关镇名相路90号着手实施盗窃时被房主覃某现场控制并报警。

科普小课堂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

    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

1

 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2

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

3

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据调查,校园消费贷款平台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此外,部分为学生提供现金借款的平台难以控制借款流向,可能导致缺乏自制力的学生过度消费。

检察机关认为

        田某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具有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法律小常识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寄语

      “校园贷”作为网络借贷的校园版,已经进入了许多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之中。如今大学生用手机轻轻松松完成贷款流程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然而令人寒心的是,大学生对网贷的认识并没有随着网贷的普及而提高,相反,“校园贷”俨然已经成为不少大学生犯罪的温床。本案折射出的是大学生消费观念的扭曲,金融风险教育缺失的现状。愿大学生们引以为戒,自觉校正消费观念;望家长、学校、社会不断强化大学生们的金融风险教育,正确区分正常的银行借贷和网络借贷平台,向这类高额借贷的陷阱说不!

END

来源: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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