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伍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伍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一辆无钥匙、无牌照、无证件的蓝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此辆摩托车系张某于当日凌晨在咸丰县高乐山镇某宾馆门前盗窃所得。
案发后,伍某于2016年4月15日经高乐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全部退赃,咸丰县公安局已将该摩托车发还给失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伍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伍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来源:咸丰新闻网 通讯员:龙芳、肖起红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