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融资需求的一个重要补充渠道。然而,由于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庞杂,借贷双方信息难以对称,极易诱发各类风险问题,甚至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针对这些问题,现就规范全州民间融资行为提出如下倡议:
一、恩施州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各类民间合法融资机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支持的年利率24%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高利借贷。对州内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情况,各县市政府要加强监管,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年利率超过24%的违规经营行为,要依照制度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违规经营而出现金融风险、酿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恩施州内各类实体企业要专注主业,加强决策统筹,优化资金调度,强化风险控制,防止高杠杆、超能力对外投资;要自觉抵制高利借贷,对年利率超过24%的社会资金不借不贷。各县市要多渠道收集实体企业参与社会融资的信息,对借入年利率超过24%社会资金的企业,要进行风险提示和约谈,力求早发现、早规劝、早制止,坚决防止实体企业因负重经营而酿成金融风险和社会事件。
三、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的资金应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牟利;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自有资金,年利率必须按照低于24%的尺度进行把握。
四、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的,当事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违法方式追讨债务。
五、鼓励民间资金通过依法发起或参与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1个县市只设1家,中心只能按监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中心及员工不得直接参与任何借贷、不得吸收任何社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等金融类机构来参与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六、欢迎广大群众就民间融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市进行举报和投诉。
举报电话:
恩施市:0718-8212214
利川市:0718-7283928
建始县:0718-3235163
巴东县:0718-4334391
宣恩县:0718-5832746
咸丰县:0718-6822048
来凤县:0718-6298469
鹤峰县:0718-5292345
恩施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来源:恩施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