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普法微课堂》次承租人无理占房 理应腾退支付费用

2016-12-19 16:58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沈某从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房屋腾退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

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某小区10间门面房出租给徐某。合同订立后,徐某将其中的一间房屋转租给沈某。后因徐某拖欠房租,商业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与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现已生效,但因沈某仍占用其中房屋,故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与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沈某作为次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其与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商业管理公司要求沈某腾退房屋的权利,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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