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平时看似闲置无用,但在火灾险情面前却是最重要的救命工具之一。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所住的 小区里消防设备完全成为摆设。“小区里的消火栓箱外侧的玻璃被‘牛皮癣’小广告贴满了;箱内的救援水枪、水带不见踪影;消火栓箱旁的灭火器生产日期居然还 是2006年6月份;应急疏散通道也被当成了‘仓库’,楼道里堆积杂物。”王先生说道。
针对此情况,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
小区消防器材成摆设
19日,记者和恩施市消防大队参谋赵沂涛一起来到王先生所住的土桥坝某小区,查看高层住宅楼每层楼的消火栓是否完好。在该小区一单元3楼的一处消火栓箱旁,赵沂涛仔细检查了相关消防设施设备。
消火栓箱外侧的玻璃上被贴满小广告。
从外面看,箱体外侧贴满了“牛皮癣”广告。打开一看,箱体内布满灰尘,还有细密的蜘蛛网,里面的水枪、水带已不知去向,接口阀门上覆盖着厚厚的灰尘,显然很久没有检查过。
消火栓箱里的水枪、水带已不知去向。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两个单元11个楼层均安装有消火栓箱和灭火器,但每层楼的消火栓箱都存在消防水枪、水带被偷的情况,消火箱外侧玻璃被小 广告贴满,应急灯几乎全部损坏,灭火器年久失效,居然还有生产日期为2006年6月份的“古董”灭火器。同时,不少居民的安全意识明显缺失,竟然将楼道当 成了“仓库”,楼道里堆积了大量杂物。
赵沂涛介绍,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存在难进入、难寻找、难扑救等困难,至今都是国内各城市的难题。如果高层住宅里的灭火设施缺失,会给灭火带来很 大的困难,延误救火时机。“消防设施缺失问题不解决,一旦发生火灾,住户的人身安全谁来保障?”对于小区内消防器材缺失、破坏等现象,不少业主表达了担 心。
记者还注意到,该小区住宅楼唯一的入口处搭有雨棚,停着大量的电动车、摩托车,其中还有部分“僵尸车”及大物件杂物。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内也堆有大量杂物,仅留下一条供人进出的通道,而消防控制台处于瘫痪状态,无法启动。
恩施市消防大队现场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
物业、业主维护意识欠缺
随后,记者走访州城部分居民小区了解到,大部分老旧小区配套的消防设施不足,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缺失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消火箱里面空荡荡的,消防枪头、水带都没了,一旦发生火灾,居民很难自救,存在着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小区消防设施残缺严重,业主自身难辞其咎。在记者跟随物业查验消防设施的这个小区,业主孙先生说:“我的房门前就有一个消火栓箱,但入住小区5年来,我们一家人很少关注它。”
对于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不少业主对物业维护消防设施疏于防范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加强对小区消防设施保护是物业的工作职责。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小区的消防设施一直未能补全。
生产日期为2006 年6 月的灭火器。
在多个小区当过保安的黄先生表示,一些小区因为没发生过火灾,好多灭火器都超过“服役期”,消防器材普遍存在问题,有的消火栓只有消防水带没有 消防水枪,有的水泵不能使用,有的地下水管道不通,甚至许多居民楼自建成以来从没试过水,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均不能使用,处于瘫痪状态,后果不堪设 想。
赵沂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广大居民要爱护消防器材,不要乱拿乱放,如果发现有的物业无法及时提供消防器材,或发现有人故意破坏消防器材,可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此外,对于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及时配齐。
消防控制设备无法启动,成为摆设。
“消防器材缺失或存在问题的小区不少,防火很重要,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走访中不少市民建议,希望各小区都能对居民楼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 彻底检查和维修,可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拿出一定的经费,对于设备短缺的及时配齐、设施存在故障的及时排除,确保居民楼的防火安全,避免重大火灾发生。
物业、业主需共同保障小区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是城市必不可少的公用设施,关乎每一个市民的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在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维护消防安全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015年8月27日,恩施市公安局、恩施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行文关于印发《恩施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的通知。《规定》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的督促下开展消防工作, 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对小 区内的共用消防设置、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对居民在住宅物业公共区域堆放超过1日的杂物,进行清理等 职责。
而《规定》也明确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等职责。
同时,《规定》也详细说明了物业服务企业防火巡查及防火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记者查询了《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责任编辑 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