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普法微课堂》:快递丢失 全额赔偿损失

2016-12-13 15:15  

快递“走”丢了,谁该为此买单,又该赔多少?近日,江阴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4年12月10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递公司江阴某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羊绒衫。然而三天过去了,客户说没有收到货。高某查询订单发现货物到达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

后高某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只能依据《邮政法》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

【法官点评】

网购贵重物品,寄件人最好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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