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学生安全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校车安全管理也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可是部分校车驾驶员却不顾孩子们的安危,抱着侥幸心理,违反法律法规,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2月8日,因涉嫌超员搭载21名幼儿,宣恩县的一名驾驶员张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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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12月8日15时许,宣恩县公安局万寨派出所民警在万寨乡板场村开展日常交通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鄂Q5**05中型校车载幼儿21人,其行车证核载19人。民警迅速联系该校车责任单位板场幼儿园,要求负责人立即转运超员幼儿,并将校车驾驶员张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万寨派出所并对板场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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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的危害
校车超员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降低;其次,车内人员拥挤,不仅通风通气存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最后,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校车超员是十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负有直接责任,将被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是一个处罚条款,而不是认定标准。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来源:宣恩公安
(责任编辑 王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