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恩施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公示

2016-12-01 16:23  

关于划定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划定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7日

联系电话:0718—8211923

0718—8245082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附:

关于划定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州城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恩施州城大气污染防治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州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恩施州城中心城区南至209国道绕城线、恩利公路,西至建恩高速北至龙凤镇三龙坝209国道和318国道交汇处东至209绕城线、沪渝高速,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附图)。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纸、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五、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直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高污染燃料限制区范围线

来源:中国硒都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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