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还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意见》要求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强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意见》要求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强调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过去有的地方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如错误、超标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一些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此次《意见》明确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制度。
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意见》要求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强调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
《意见》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着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
依法甄别和再审因政府行为引发的产权申诉案件
《实施意见》规定,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
《实施意见》还强调要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
《实施意见》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误裁判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滕伟: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此外,《实施意见》还针对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国家赔偿等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王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