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6-11-28 09:04  

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监会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同时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估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保监会备案,取得备案表,保监会应当在保险公估人提交齐全、完备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之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等。

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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