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下午,锅炉工冯某因上班迟到遭到主管瞿某殴打,后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瞿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庭审中仅提交了事发一个多月后的就诊记录。
瞿某认为冯某看管加热炉期间,擅自离岗,造成冷却管爆裂,当时在气愤之下确有不理智行为,但没有殴打冯某。冯某长期酗酒,此前发生过4次工伤,记忆力减退是其自身造成的,就算冯某陈述属实,也不应当在事发一个多月后才就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冯某要求瞿某赔偿损失,应提供证据。双方在2015年5月7日发生争执,冯某仅提交了2015年6月9日及之后就诊的记录,且就诊记录载明“未见外伤征象”,无法证明冯某主张,据此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中,冯某声称自己遭到殴打受伤,但并未向法庭提交有证明力的证据。法官特此提醒,一旦遭受人身损害,要及时报警,事后立刻就医,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