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了,单位能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吗?抑或由于身体的需要,怀孕女职工自己要求调岗,可以吗?本期小编就给大家探讨一下这些问题,超级实用哦,女职工们,赶快过来瞧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无论是单位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岗位,还是怀孕女职工主动要求,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怀孕女职工由于身体生理的特殊变化,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若怀孕女职工从事的是上述岗位,单位必须依法将其调整至其他岗位,否则即违法,单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闲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也可以主动提出调换岗位,双方达成一致时,方可调岗。
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后,认为有了“护身符“,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频繁出现迟到早退等现象,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等等。
事实上,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女职工如果有以下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